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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507032X/2024-8145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余综执发〔2024〕6号 生成日期: 2024-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56-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4/7/23/art_1229131850_59087344.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4/7/23/art_1229131850_59087345.html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派出中队、相关科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3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我市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象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充分运用签署承诺书、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法律风险提醒、合规建议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促进当事人主动整改,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执法队员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第六条  在调查终结阶段,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梳理形成《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以及《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扩展清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扩展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运用条件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法队员应当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附件3),开具《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附件4),并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统一办理,可以结合“简案快办”执法模式,并遵守法定程序;属于集体讨论情形的案件,须经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作出,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参照《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和《扩展清单》所列事项和条件进行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应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后不予处罚;属于依法应当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行使裁量权并作出处罚。

第九条  “违法情节轻微”,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违法行为性质较轻;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面积较小;

(五)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十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

(二)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三)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四)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

(二)在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按要求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中无该当事人因同一处罚事项被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事项对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扩展清单》应作为不予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和《扩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权的赋权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docx

附件2:《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扩展清单》.docx

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docx

附件4:《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docx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pdf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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