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4-8162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4〕47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4-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24/7/27/art_1229143481_1790508.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24/7/27/art_1229143482_1790505.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夯实市场经营主体梯度培育根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主体自愿、积极引导、部门协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强化政策支撑,优化审批服务,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使个转企成为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的有效途径。 二、支持对象 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扶持 (一)便捷准入服务。 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自主选择采用“一注一开”或“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 2.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已办理“个转企”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 4.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开通“绿色通道”,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税费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 (三)财政金融扶持。 1.对“个转企”企业在转企当年营业收入即达到上规标准的,直接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转企后存续两年以上,账证齐全且连续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业、批发业企业达5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文体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达200万元(含)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收入以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为准,奖补政策与各级同类奖补政策重叠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2.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保就业保市场经营主体助力融资支持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3.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四)不动产登记和“稳就业”扶持。 1.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2.“个转企”企业,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视为初次创业,创业时间为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 3.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为该用工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社会保险补贴,可累计发放。 4.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学校(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 5.“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抓好落实。为进一步强化“个转企”工作的领导,成立余姚市“个转企”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营商环境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余姚支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府办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专班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全面掌握辖区内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从领导、组织和人员等各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13〕24号)同时废止。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所依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或政策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