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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确保我市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是指由市政府组成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认证主体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抖音账号等新媒体栏目。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上网发布。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按信息来源分为三类:

(一)原创类信息。指各单位原创发布的工作动态、政策类信息(包含重大部署安排、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各类中心工作进展、重要会议活动等政务信息)、通知公告、部门专题、在线访谈、工作宣传等信息。

(二)转载类信息。指各单位转载中国政府网,省政、宁波、余姚市政府门户网站及上级部门政务新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

(三)政民互动类信息。指开通了互动功能的政务新媒体在办理网上留言、评论答复时产生的信息。

第五条  不同的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不同的审核校队制度。

对于转载类信息和原创类信息,实行“三审三校”:各供稿人对本单位的稿件进行一审校对,一审校对主要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科室负责人进行二审校对,二审校对主要负责把好新闻事实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审核。分管领导进行三审校对并签字确认,三审校对主要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发布。

对于政民互动类信息中的网上留言,相关职能部门要在4小时内完成答复;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单位政务新媒体由第三方运维的,适用此审核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机制,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不得随意转载、发布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不得发布任何附带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的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测通报。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纳入年终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加强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应用,对违反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等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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