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 09- 19 15: 00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政务公开科 |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
现就《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城区城镇区划不断扩大,新居民小区不断增多,且大多位于原禁限放区域以外,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较多,极易产生各类安全事故、引发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因此,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化生态环境和安全燃放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空气质量核心管控区管控工作,明确禁放地点的距离要求和高层建筑的高度要求,亟需优化调整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2021年7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有所扩大。 城区南环西路—西环南路—谭家岭西路—余梁公路—丰山西路—西环北路—梁周线—余慈公路—城东路—东江—黄杨车江—向南河—达环路—学前路—环山路—达环路—月梅路—余慈铁路—九垒山公铁立交路—阳明东路—向南河—余姚江—竹山江—最良江—新桥江—新横江—城东路—南环西路由道路、河流、铁路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限制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有所缩减。 从原来的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允许燃放。同时规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禁放要求有所提高。 (1)明确禁放地点禁放的距离要求。 明确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限放区内所有住宅小区,以及上述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2)明确禁放地点中高层建筑的高度要求。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 (3)增加禁放地点。 即限放区内所有住宅小区。 (4)增加500米范围的禁放地点。 即建有露天净水池的自来水厂。 (5)增加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即礼花弹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A级、B级危险性较高不允许个人燃放的品种。 (二)适用范围 余姚市范围。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通告》出台的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审慎科学、平衡适度、平稳延续”总体原则,合理调整优化销售燃放政策,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平稳,又尊重民俗传统和满足群众需求。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余姚市公安局 解读人:黄建中 余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联系电话:0574-62866327 附件:余姚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示意图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9/19/art_1229781884_1798846.htm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