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4-8365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4〕60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24/9/5/art_1229143481_1794972.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24/9/5/art_1229143482_1794973.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余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 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即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未被列入依法依规剥夺政府采购主体资格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购买成本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并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一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由政府提供的效率和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分为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二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分类。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各部门的具体服务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细化分类。 第十三条 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需要调整的,应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并在编制部门预算前按程序及时调整。未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由余姚市财政局商余姚市委编办制定或调整。 第四章 购买项目的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各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提交的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按照规定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批复下达后,各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政府管理职能对下属单位、乡镇街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切实提高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整体质量和资金绩效。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如需调整,购买主体按照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按服务属性列报相应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一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购买主体必须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服务数量、质量、时效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主体。 对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项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验收时应当邀请一定比例服务(受益)对象或社会公众参与并出具意见。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做好日常跟踪监控,定期做好考核留痕,并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邀请行业内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意见,推动承接主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效果。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体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策调整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及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5〕52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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