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1- 13 16: 01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索引号 | 002972794/2025-0026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24〕1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 姚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工业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24〕16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重点产业项目投资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7条) 1.符合宁波“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6%、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其他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4%、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二)补助流程。每年根据《余姚市产业项目评定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 二、鼓励“350”企业项目投资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7条) 1.对“350”企业实施有效投入总额(仅指生产厂房、设备)500万元以上且列入经信部门年度计划的工业投资(含技改)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最高按企业银行贷款额(含流动资金贷款)的1.5%给予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最长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2.对“350”企业实施符合《余姚市“350”培育企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项目,提供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府性担保贷款,示范企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00万元,担保期限与项目建设期保持一致。 (二)补助要求。申报第1条补助政策的企业须符合:项目实际有效投入额(仅指生产厂房、设备)达到500万元(不含税)以上,并列入经信部门的工业投资(含技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须纳入法定统计系统。 (三)补助流程。符合第1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补助申请表、列入经信部门的工业投资〈含技改〉项目年度计划证明、项目投入发票复印件、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含贷款合同及付息单据〉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三、推动企业“小升规”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8条) 1.对首次年度升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2.对“月度进规”的新成立企业,按三季度前、三季度、四季度的进规时序,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流程。 符合第1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省、宁波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2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后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四、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8条) 1.对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在宁波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年度绩效评价的,最高按下达的中央财政奖励金额的15%给予奖励。 3.列入省级、宁波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列入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已获得宁波市“专精特新”入库培育企业奖励的不再享受),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5.对新获评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流程。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或资金奖励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五、加快“大优强”企业培育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8条) 1.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的分档奖励; 2.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最高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3.对宁波市年度评价综合得分优秀的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最高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奖励流程。 1.符合第1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其中,企业须提供奖励申报表、企业审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企业为首次达到该营收金额)等;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2.符合第2、3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的奖励文件直接给予配套资金拨付。 六、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9条) 1.对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制造业企 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智能光电、电子材料等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3.对首次入选省级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 4.对首次实现年度、月度升规纳统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分档奖励; 5.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规上软件企业(行业代码 64、65的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 (二)奖励要求。 1.申报第1、2、3条奖励政策的企业须列入年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统计目录。第1条奖励政策中的“首次纳入”主要包括年度、月度升规和变更行业代码三类入统形式。 2.第4、5条奖励政策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统计中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类别(统计代码64、65)的企业,须按照统计部门、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当年度累计三个月(含)以上未按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政策申报不予受理。 (三)奖励流程。 1.符合第1、2、5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其中,申报第5条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奖励申请表、软件著作权证、软件著作权证对应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销售发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涵盖申报本项目所需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收入等核心数据指标)或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2.符合第3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省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4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后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七、支持打造数字化标杆企业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0条) 1.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5%、12%、12%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 2.对获评宁波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2%、10%、10%,给予最高5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的补助。 3.对获评省级、宁波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奖补流程。 1.符合第1、2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余姚市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评定及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同一项目先后获得宁波、省数字化标杆项目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 2.符合第3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省、宁波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八、加快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0条) 1.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分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服务,对单个行业年度完成50家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20家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并搭建运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单个行业年度完成100家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40家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并搭建运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每家数字化总承包商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2.对于列入余姚市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且软性投入(技术及软件相关投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一般类数字化改造项目和N+X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分档补贴,一般类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软性投入30%以内、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N+X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软性投入50%以内、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二)补助流程。每年根据《余姚市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评定及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 九、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0条) 1.对列入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获评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数据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对获评国家、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通过国家工控安全防护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对入围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的能力组件(组件样板房),按每个能力组件、能力组件样板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3万元奖励,每家开发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奖励流程。 1.符合第1、3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2.符合第2、4、5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加强“腾笼换鸟”资金支持 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前提下,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腾笼换鸟”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余政发〔2024〕16号第11条)。 十一、鼓励企业绿色升级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2条) 1.对新获评宁波三星级、四星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绿色制造全项认证(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五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列入年度计划并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行业规范(准入)公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对列入年度计划并新获评宁波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创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4.对向市经信局申报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年度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含)以上,每节水1000立方米奖励1000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且实施整体关停、淘汰整条生产线或重要用能设备的项目(须录入宁波大数据平台),通过验收后,按腾出用能空间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奖补流程。 1.各地发展服务办(科)按市经信局通知要求每年年初报送本地区年度绿色工厂创建、清洁生产、工业节水、落后产能(设备)淘汰等项目计划。 2.符合第1、2、3条奖励政策中涉及绿色工厂、清洁生产、节水型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条款的企业,按照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涉及绿色制造全项认证、国家行业规范(准入)公告条款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上级部门出具的证书或公告等佐证资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3.符合第4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补助申请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水量审核报告、企业统计年报等相关佐证资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4.符合第5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补助申请表、验收表、设备或生产线图片及项目腾出用能空间核实材料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二、加快小微园区建设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3条) 1.对当年评为宁波市三星级、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2.对当年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的省级小微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本轮政策期内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二)奖励流程。 符合第1、2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3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年度绩效评价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三、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客中国)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3条) 1.对列入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的运营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对获评宁波市级示范平台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创客中国”余姚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奖补要求。申报第1条补助政策的平台,投资建设条件须符合:平台实施原有服务场地改造(不含土地费用以及办公场所租用、建设费用)、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含交通工具、软件)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年度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含)以上。 (三)奖补流程。 1.符合第1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补助申请表、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证明、年度项目投资明细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项目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申报项目投入相关的入账凭证、发票、付款资料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2.符合第2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3.符合第3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获奖名单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四、支持“首台套、首批次”推广应用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4条) 对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名单且宁波市财政未奖励的,按认定类别国内、省内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对符合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拨付。 十五、提升工业设计水平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4条) 1.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奖励流程。 1.符合第1、2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六、打造服务型平台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4条) 对当年获评宁波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项目、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七、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4条) 1.对企业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实际发生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奖补要求。申报第1条补助政策的项目应在当年(自然年度)内完成,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实施企业须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的工业企业。‚补助范围为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拓展、精益生产、流程再造、管理体系建设、电子商务等管理咨询项目,项目咨询费总额须在20万元以上。ƒ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预期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绩效有明显提升。④咨询费用明显偏高、效果差、性价比很低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补助。 (三)奖补流程。 1.符合第1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以现场核查、资料核实等形式进行验收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2.符合第2条奖励政策条件条件的企业,根据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八、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4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宁波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九、强化品牌标准引领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14条) 对当年新上榜“浙江制造精品”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省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二十、鼓励企业积极参展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4〕16号第53条) 1.企业参加经信系统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除数字经济领域展会),给予实际展位费每个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各类数字经济领域展会,经认定后按实际支付展位费进行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展会上级已有补助的,不再补助)。 2.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展会补助申请表、政府部门出具的参展通知、展位费合同及相关票据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十一、其他 (一)政策兑现以当年度条块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政策中涉及的营业(业务)收入、投资、财务指标对照数据来源以专项审计报告、税务或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如无特殊明确,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各项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分别获评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项目获得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 (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体认定按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标准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本轮政策有效期内不得申报本市工业政策,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四)本政策细则中涉及的需要进行申报的项目奖补事宜具体要求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五)本政策细则中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产业投资项目、“350”企业贴息项目、数字化标杆项目(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数字化改造项目)、企业绿色升级项目(绿色工厂、清洁生产、工业节水、落后产能(设备)淘汰、绿色诊断)、亩均绩效评价、小微园区绩效考评、企业码余姚专区运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管理咨询及星级评价项目等相关工作产生的评定、审核、验收、服务的相关费用均在产业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9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业政策实施细则》(余经发〔2023〕45号)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202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细则内容的,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对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有新的政策导向或任务要求,按照新的政策意见补充出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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