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1- 14 10: 26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00284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 |
余人社保追告字[2025]01号 当事人:刘润聪,男,200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关镇杨牌125号,身份证号码:130*************11。 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工伤职工年雪妮,身份证号码:340*************45。其本人于2024年7月9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中心向年雪妮先行支付医疗(康复)费4349.22元、住院伙食费120元。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将做出决定:责令你将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4469.22元偿还本中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刘润聪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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