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2- 21 14: 32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
索引号 | 002975449/2025-0092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医保 | 体裁分类 | 通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余姚市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 |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精神,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现将余姚市2025年3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时间为2025年3月3日至3月7日。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二)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1.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上述《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应在3月3日8:30至3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通过电子邮箱(354959890@qq.com)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咨询电话0574-89553632。 3.医疗机构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余姚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3)。 (二)零售药店申请方式 1.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上述《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零售药店应在3月3日8:30至3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通过电子邮箱(354959890@qq.com)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咨询电话0574-89553632。 3.零售药店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余姚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4)。 (三)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见附件5)。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应分别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基础指标均符合要求,评估指标合计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评估指标得分高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三)本批次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6)。 (四)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五)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7。 (六)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8。 (七)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9。 附件: 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余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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